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發佈3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函,其中包括GB 4806.1《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徵求意見稿)。相關利害關係人可於 2025年9月26日前,透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資訊系統」線上提交意見回饋。
GB 4806.1 作為食品接觸材料標準體系的核心基礎,其通用安全要求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 本次修訂工作自2021年立項以來,歷經2023年的首次徵求意見,現進入第二輪意見徵求階段。
相較於現行的GB 4806.1-2016版,新版徵求意見稿在術語定義、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則和產品資訊等方面均進行了重大修訂,以下整理主要變更重點:
術語定義
1. 修訂「有效阻隔層」的定義
新版定義更加精確: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於阻止其外側(非食品接觸側)特定物質的遷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在預期使用條件下符合相應安全要求,且遷移到食品中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公告的物質量不超過0.01 mg/kg。 此舉為為功能性阻隔材料的應用提供了明確的合規途徑。
2. 新增「最終製品的定義」
無需添加添加劑或其他原料進行再加工,可直接用於接觸食品的材料或製品,如保鮮膜、紙杯、電鍋內膽等。 此定義有助於釐清產品生命週期終點,並劃分供應鏈中不同環節的責任歸屬。
基本要求
1. 強化對非有意添加物(NIAS)的管控
明確要求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者應對產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和不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的要求。
這意味著企業需建立系統性方法來識別和控制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雜質、副產物或降解物,並評估所帶來的健康風險。 這對企業的品質管理和技術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 提升對「有效阻隔層」的要求
草案將有效阻隔層的部分要求移至「符合性原則」中,並新增規定:使用了有效阻隔層的生產者應保證有效阻隔層在預期使用條件和使用期限內的有效性之要求。
該要求對企業來說需通過穩定性測試等手段,確保其在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內持續有效,進一步強化了生產者的主體責任。
符合性原則
該徵求意見稿中對現行標準中的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原則進行整合,並細分為「一般要求」和「多種材質材料」的要求,內容更具邏輯性和操作性。
1. 一般要求
除了對現有標準條款的整理,如樹脂、基礎原料以及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以外,還明確列出了下列新要求:
中國允許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於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生產,相關原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原料使用要求限制較為嚴格,當用作食品接觸材料使用時也需要符合預期純度和使用的限制要求。
同時規定了SML[或SML(T)]和QM的同一(組)物質,應優先以SML[或SML(T)]驗證其合規性。
在現行標準和相關公告中對部分物質設定了SML和QM指標,可優先僅對材料或製品的SML進行合規檢驗; 但如果沒有SML測試相應標準或檢測方法時,則按照QM進行檢測合規。
2. 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要求
這是本次修訂的重點之一,草案系統地規定了複合材料、組合材料、塗層製品等的符合性原則,而這些原則主要是參考了GB 4806.13-2023《食品接觸用複合材料及製品》的相關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複合材料及製品、組合材料及製品、塗層製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各類材質材料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其最終產品應符合各類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理化指標的規定。 其中,複合材料及製品和塗層製品的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Pb計)和脫色試驗專案按照直接接觸食品層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複合材料及製品和塗層製品的感官要求應符合直接接觸食品層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感官要求的規定。
複合材料及製品、組合材料及製品、塗層製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各類材料:
* 有相同專案的遷移限量要求時,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整體應符合該專案的最小限量值,限量不得累加;
* 規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殘留量和殘留物指標僅適用於該類材質材料。
複合材料及製品、組合材料及製品、塗層製品等多種材質材料構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限制接觸的食品類別應符合直接接觸食品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其他限制使用要求應符合各類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產品資訊
該徵求意見稿在原標準基礎上,對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產品資訊進行修訂和歸類,分為一般要求、符合性聲明和標籤三部分,旨在提升供應鏈的透明度和資訊的有效傳遞。
首先,在一般要求中規定生產經營者應向下游生產經營者提供符合性聲明,以說明產品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符合性情況。
符合性聲明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者和(或)經銷商名、地址和聯繫方式,符合的所用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序號,使用注意事項,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
且標準草案中對所要求內容進行了具體解釋,例如名稱反映產品真實屬性,適用時應包含原料的中文名稱和CAS號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產品原料、成分、生產工藝等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符合性聲明。
此外,要求最終產品應有標籤標識,其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日期,生產者和(或)經銷商名、地址和聯繫方式,符合的材質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序號,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從而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修訂重點解讀
相較2016版,本次GB 4806.1徵求意見稿大幅提升了對企業的合規要求。
新規不僅強調了從源頭控制非有意添加物(NIAS)和保障阻隔層有效性等全過程風險預防,還首次為多種材質製品設立了明確的合規準則。 此外,草案對符合性聲明(DoC)和產品標籤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以確保供應鏈資訊的完整與透明。
☑瑞歐科技提醒:相關企業應及時關注標準定稿動態,並對現有產品與管理體系進行差距評估,以提前因應未來的合規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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