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微塑膠,通常是指直徑小於5毫米、肉眼難以分辨的塑膠碎片。這些微小顆粒一旦進入環境中,極難清除,並會藉由大氣、地表水、洋流等方式擴散至全球各地,包含極地地區,造成長期污染。
為應對日益嚴重的微塑膠污染,歐盟委員會於2023年9月通過了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78條,即「微塑膠限制案」,對歐盟市場內大多數合成聚合物微粒(SPMs)的有意使用實施了嚴格限制。
微塑膠法規
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78條,亦稱為「微塑膠限制案」或「歐盟SPMs法規」,對合成聚合物微粒(SPMs)作出了明確定義:「直徑小於5毫米的碳基合成聚合物顆粒,或長度不超過15毫米、長徑比大於3的纖維。」
需注意,可溶於水(≥2g/L)或具可降解性的聚合物不屬於該定義範圍,但必須通過法規要求的標準測試進行評估。
歐盟SPMs法規雖禁止上述合成聚合物微粒於歐盟市場的有意使用,但針對某些低風險產業(如香精、化妝品等),提供了四至十年的緩衝期,使相關企業得以於此期間尋找替代材料。
該法規亦為特定用途的合成聚合物微粒設置了豁免條款,例如工業用途的SPMs、體外診斷設備、醫療器材等。根據這些豁免條款,相關企業可於規定期限內持續使用SPMs。
企業合規義務
歐盟SPMs法規針對合規使用條件下的聚合物微粒,在包裝標示、資訊傳遞及年度申報方面均設有詳細要求。根據不同的合規條款,不同企業有不同的資訊傳遞要求與年度報告義務。
(*第4款第(a)點:工業用合成聚合物微粒;第4款第(b)點:醫藥與獸藥;第4款第(d)點:食品添加劑;第4款第(e)點:體外診斷設備;第5款:低釋放風險的SPMs產品;第6款第(c)點:化妝品。)
◆ 資訊傳遞
製造商需向下游客戶提供法規規定的必要資訊,具體時間如下:
自2025年10月17日起,第4款第(a)點(即工業用途SPMs)供應商需提供以下資訊:
向工業下游客戶提供SPMs的使用與處置說明;
合規聲明:「所提供之合成聚合物微粒符合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78項規定」;
物質或混合物中SPMs的數量或濃度資訊(如適用);
有關物質或混合物中所含聚合物性質的通用資訊,以協助製造商、工業下游客戶與其他供應商履行第11及第12款之義務。
自2025年10月17日起,第4款第(d)點與第5款(食品添加劑與低釋放風險SPMs產品)供應商需向專業用戶與公眾提供SPMs的使用與處置說明。
自2026年10月17日起,第4款第(e)點(體外診斷設備)供應商需向專業用戶與公眾提供SPMs的使用與處置說明。
自2031年起,依第6款第(c)點所述之含SPMs化妝品產品,供應商需標示「本產品含有微塑膠」之聲明。此要求自2031年起生效,惟在此之前投放市場之產品可延至2031年12月17日進行標示。
*所有資訊必須清晰可見、易於閱讀且不可擦除,可透過文字或圖示標示於產品標籤、包裝或安全資料表(SDS)上,或透過數位工具提供電子資訊。
◆ 年度報告
每年5月31日之前,企業需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報告上一曆年預計的SPMs排放量及相關資訊,具體要求如下:
自2026年起,於工業場所使用顆粒狀、片狀或粉末狀SPMs作為塑膠原料之製造商與工業下游客戶,需提交上一曆年的SPMs年度報告。
自2027年起,其他SPMs製造商與工業下游客戶、第4段第(b)、(d)、(e)點及第5段所述含有SPMs產品的供應商,需提交上一曆年的SPMs年度報告。
我們的服務
瑞歐憑藉豐富的經驗與專業團隊,提供全方位的微塑膠合規服務,協助企業因應歐盟微塑膠法規各項要求:
微塑膠合規判斷:我們深入解析歐盟SPMs法規,協助企業精準判斷產品是否符合豁免條件,確保合規投放市場。
SPMs測試與監理:依賴強大的實驗室資源與測試經驗,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SPMs水溶性與降解性測試服務。
SPMs產品標籤與SDS製作:根據歐盟CLP法規與SPMs法規,協助企業製作合規的產品標籤與化學品安全資料表(SDS),履行資訊傳遞義務。
SPMs年度申報服務:我們協助企業順利完成每年度的SPMs申報,確保符合ECHA年度申報要求,順利合規進入市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