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歐盟委員會發佈法規 (EU) 2026/909,對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禁用物質清單)、III(限用物質清單)、V(准用防腐劑清單)及VI(準用防曬劑清單)進行重要修訂。
來源:eur-lex.europa.eu
該修訂基於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的最新安全評估結果,將具有遺傳毒性風險的磷酸三苯酚酯列入禁用物質清單,並同步更新了水楊酸苄酯、鋁化合物、檸檬醛等11種成分的限制要求。
為此,法規設定了明確的過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不符合相關限制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自2028年7月1日起(檸檬醛的特定異構體延長至2028年8月1日),不符合相關限制要求的化妝品必須停止在歐盟市場銷售。
歐盟化妝品法規修訂解讀
1. 禁用物質新增與調整
a. 新增禁用物質,磷酸三苯酚酯 (Triphenyl Phosphate)
磷酸三苯酚酯(Triphenyl Phosphate),在此前未受到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的監管。該物質在CosIng(歐盟化妝品成分資料庫)中記錄的功能為「增塑劑(Plasticiser)」,主要用於指甲油、指甲琺瑯或美甲製品中,起到弱化聚合物硬度、使其易於延展的作用。
根據SCCS於2024年7月25日發佈的科學意見(SCCS/1664/24),產業提供的現有資訊不足以排除磷酸三苯酚酯的潛在遺傳毒性風險,在化妝品中使用該物質會對人類健康產生潛在風險。因此,歐盟委員會在本次修訂中將磷酸三苯酚酯列入禁用物質清單(附錄II)進行管理。

b. 將禁用物質移至準用防腐劑清單(附錄V),矽酸鋁鋅銀铵(Ammonium Silver Zinc Aluminium Silicate)
矽酸鋁鋅銀銨(Ammonium Silver Zinc Aluminium Silicate),又稱銀鋅沸石,此前因被歸類為2類生殖毒性(CMR 2)物質而被列入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禁用物質清單。但在防腐劑選擇日益減少的背景下,產業提交了安全卷宗,SCCS最終確認其在特定濃度下作為防腐劑使用是安全的(SCCS/1650/23)。
因此,歐盟委員會將矽酸鋁鋅銀銨增補至準用防腐劑清單(附錄V)中,允許其在最大使用量1%(矽酸鋁鋅銀銨中的銀含量不得超過2.5%)下用於除臭噴霧和粉狀粉底中。同時,歐盟委員會將附錄II第1597項的「Silver zinc zeolite」修訂為「Silver zinc zeolite with the exception of silver zinc zeolite under the conditions set out in entry 61 in Annex V」,即「矽酸鋁鋅銀銨(符合准用防腐劑清單第61項所列條件的矽酸鋁鋅銀銨除外)。」

2. 限用物質修訂與新增
a. 修訂限用物質的限制要求
該(EU) 2026/909法規對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I中的第24項(水溶性鋅鹽)、70項(檸檬醛)及75項(水楊酸苄酯)的相關限制要求進行了修訂。該修訂根據SCCS的安全評估結論,細化了各成分在不同產品類型中的限值。
附錄III第24項:水溶性鋅鹽(Water-soluble zinc salts)
該項此前主要限制了醋酸鋅、氯化鋅、葡萄糖酸鋅和谷氨酸鋅在所有化妝品中的最高使用量(以鋅計為1%)。此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涵蓋的鹽類範圍,包括檸檬酸鋅、硫酸鋅。 根據SCCS在2023年10月的科學意見(SCCS/1657/23),鋅鹽在牙膏中對1歲以上人群使用1%是安全的;但對於6個月至1歲的兒童,濃度應降至0.72%。對於6歲以上人群,漱口水中的安全限值為0.1%。
歐盟委員會認為超過上述水準存在潛在健康風險,因此,根據SCCS的建議對不同產品類別和年齡段設定了精細化限值,具體限值要求如下:

附錄III第70、75項:檸檬醛 (Citral)、水楊酸苄酯(Benzyl Salicylate)
檸檬醛(Citral)、水楊酸苄酯(Benzyl Salicylate),此前均作為香精緻敏原受到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標籤標註要求的監管,僅要求在駐留類產品濃度超過0.001%或淋洗類產品超過0.01%時進行標籤標註。鑒於檸檬醛的致敏潛力、水楊酸苄酯的潛在內分泌干擾屬性,SCCS於2024(SCCS/1666/24)、2023(SCCS/1656/23)年基於行業提供的數據資訊進行了評估。
基於SCCS的結論,歐盟委員會認為需要對各類產品設定具體的濃度限制,以規避潛在的人體健康風險,因此將檸檬醛和水楊酸苄酯正式納入限值監管,具體限值要求如下:

b. 新增限用物質
該(EU) 2026/909法規不僅修訂了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I的既有條款,還新增了6項限用物質(第379至384項),包括含鋁成分、乙醯基岩蘭草油、4類染髮成分。這些增補修訂遵循SCCS的科學評估意見,旨在應對含鋁成分的系統性暴露風險、乙醯基岩蘭草油的致敏性隱患,以及四類染髮成分的安全性挑戰。
附錄III第379項:含鋁成分(Aluminium-containing ingredients)
鋁及其化合物在化妝品中具有多種功能,此前分散在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I、IV及VI的多個條目中。由於擔心化妝品可能顯著增加人體對鋁的系統性暴露總量,歐盟委員會要求SCCS進行全面評估。SCCS於2024年3月發佈的意見(SCCS/1662/23)認為,在特定使用條件下鋁及含鋁成分用於噴霧和非噴霧型化妝品中是安全的。
歐盟委員會據此在附錄III第379項中針對不同產品類別設定了具體的限制。為了避免監管重疊,第379項適用於除已有條款(附錄III第34、50、189、190、192項;附錄IV第117、118、119、121、131、150項;附錄V第61項; 附錄VI第27a項)之外的所有含鋁成分。

附錄III第380項:乙醯基岩蘭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
乙醯基岩蘭草油(Acetylated Vetiver Oil,AVO),主要作為香料使用,此前不受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的監管。考慮其作為香料使用時的致敏潛力,歐盟委員會請求SCCS評估其安全性。SCCS分別於2019年(SCCS/1599/18)及2024年發佈科學意見(SCCS/1663/24),確認在特定濃度下且配合1% α-生育酚作為穩定劑時,該成分在駐留類、淋洗類及噴霧類產品中是安全的。歐盟委員會據此將乙醯基岩蘭草油納入附錄III限制管理。

- 附錄III第381-384項:染髮劑成分
此次新增的4種染髮劑成分分別是:HC藍No 18(HC Blue No. 18)、羥丙基對苯二胺(Hydroxypropyl-p-phenylenediamine)和羥丙基對苯二胺二鹽酸鹽(Hydroxypropyl-p-phenylenediamine 2HCl)、HC黃No 16(HC Yellow No 16)、HC紅No 18(HC Red No 18)
此前,這四種染髮劑成分未受到(EC) No 1223/2009法規的直接監管。SCCS在其多份科學意見(SCCS/1653/23,SCCS/1659/23,SCCS/1670/24,SCCS/1673/24)中明確了這4類染髮劑成分的安全應用。
基於SCCS的評估結論,歐盟委員會認為,若這些物質在染髮產品中的濃度超過上述水準,將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風險,因此,將這4類染髮劑成分納入限用物質清單(附錄III)。

3. 修訂防曬劑限制要求
a. 增補防曬劑的雜質限制,二乙氨羥苯甲醯基苯甲酸己酯(Diethylamino Hydroxybenzoyl Hexyl Benzoate,DHHB)
二乙氨羥苯甲醯基苯甲酸己酯(Diethylamino Hydroxybenzoyl Hexyl Benzoate,DHHB),已收錄在歐盟化妝品法規(EC)No 1223/2009附錄VI准用防曬劑清單(參考編號:28),允許作為防曬劑用於化妝品中。此次修訂主要補充了DHHB中污染物鄰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nHexP)的殘留量限制要求。SCCS在2025年2月的科學建議(SCCS/1678/25)中指出,作為不可避免的痕量雜質,260 ppm的DnHexP水平被認為是安全的,並提出1ppm的理想目標。
歐盟委員會考慮到技術降至1ppm將大幅增加中小企業成本並推高防曬霜售價,在權衡健康風險與經濟影響後,最終決定將DnHexP限量設為10ppm。本次修訂將該雜質殘留量限值補充到了DHHB的限制要求。

企業合規建議
面對(EU) 2026/909 的法規變動,瑞歐科技建議企業立即啟動配方合規性審查,重點排查禁用物質磷酸三苯酚酯及鋁鹽、檸檬醛等限用物質的最新限值,確保在過渡期結束前完成產品升級與標籤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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