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州65法案?
《加州65法案》(Proposition 65),正式名稱為《1986年安全飲用水與有毒物質強制法令》(The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自1986年11月開始實施。
該法案旨在保護加州的飲用水來源免受致癌、致畸或具生殖毒性的化學物質污染。它要求企業對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的產品加貼警示標示,以逐步減少或消除民眾對有害化學物質的暴露風險。
加州65法案清單
自1987年發布以來,《加州65法案》清單已包含超過 1000 種物質,涵蓋殺蟲劑、一般家用產品、食品、藥品、染料、溶劑中的添加劑或原料等。該清單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由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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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65法案的合規要求
依據《加州65法案》規定,所有在加州銷售的產品,須遵守以下要求:
禁止故意將清單中的有害物質排放至水源或土地中。
若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達到觸發警示的暴露標準,企業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且合理的警告」,讓消費者在得知產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資訊後,有權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
加州65警示標籤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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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被認定違反《加州65法案》,法院可以命令企業停止違規行為,並可能對每項違規行為每天處以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罰款。
此外,加州65法案的執行主要透過民事訴訟實現。這些訴訟可由以下主體提出:
加州總檢察長;
人口超過75萬的城市的地方檢察官或市檢察官;
代表公共利益的私人團體或個人,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向相關企業、加州總檢察長以及相對應的地方或市檢察官發出至少60天的違規通知;
在這段期間內,若總檢察長、地方或市檢察官未採取行動,私人方才可提出訴訟。
通知中必須詳細說明所指控的違規行為,並需符合法規中所規定的具體格式與內容要求。
收到 60 天通知的企業,應考慮尋求辯護律師協助,以評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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