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化妝品TPO禁令正式生效:TPO是什麼?為何被禁止?企業如何應對?

歐盟化妆品
2025年10月31日

自2025年9月1日起,隨著《歐盟化妝品法規 (EC) No 1223/2009》修訂正式生效,TPO(Trimethylbenzoyl Diphenylphosphine Oxide)被全面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含有TPO的化妝品不得再投放歐盟市場,已上市的庫存產品也不得繼續流通。

 commission.jpg來源:eur-lex.europa.eu

 修訂背景:TPO被歸類為生殖毒性物質

TPO全名為(2,4,6-三甲基苯甲醯基)二苯基氧化膦(Trimethylbenzoyl Diphenylphosphine Oxide),是一種常見的光引發劑。

2025年5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佈(EU) 2025/877 法規,正式修訂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 附錄II.(禁用)和附錄III.(限用),將CLP法規(EC) No 1272/2008中最新確認的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物質納入禁用清單。法規於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被列為1B類生殖毒性物質TPO是此次新增的禁用物質之一。

禁令實施問答摘要

為確保TPO禁令順利實施,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8月7日,就TPO禁令實施的相關問題作出解答,重點如下:

1.TPO在化妝品中被禁止使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化妝品法規(EC)No 1223/2009》第15條第2款。該條款規定,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經統一分類程式歸類為CMR(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類物質的成分,除非該成分已獲得相應豁免。

這一規定完全適用於TPO:

  • TPO已透過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EU) 2024/197,依據CLP法規((EC) No 1272/2008)被劃分為CMR 1B類生殖毒性物質,該分類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 這一分類結果觸發TPO被強制列入化妝品法規附錄II.(禁用),具體透過實施法規 (EU) 2025/877 執行。根據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 要求,該禁用措施須與TPO的統一分類生效日期保持一致。

  • 在法規(EU) 2025/877正式通過之前,委員會與成員國進行了磋商。投票結果顯示,絕大多數成員國表示支援(25國贊成,1國反對,1國棄權)。

  • 委員會無權自行決定允許該物質繼續使用,除非依照第15條第(2)款批准豁免,而獲得豁免需提交完整的科學檔案,獲得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的正面評估意見,並滿足所有豁免標準,包括:無可用替代物質、能夠證明在特定產品類別及已知暴露情境下的安全性,以及符合人體健康保護要求。

  • 在法規(EU) 2025/877通過前,並未收到任何TPO的豁免申請。

2.2025年9月1日之後,含有TPO的化妝品是否仍可銷售?

自2025年9月1日起,含有TPO的化妝品產品禁止投放市場及在市場上供應。這意味著:

  • 自該日期起,含有TPO的新產品不得投放市場;

  • 在該日期之前已經投放市場的產品,也不得繼續供應、轉讓或以任何商業形式提供,包括銷售或贈予等行為。化妝品行業的專業人員不得在歐盟銷售這些產品,也不得將這些產品贈予他人。

3.該禁令對專業使用者(如美甲師)有何影響?

專業使用者(如美甲師、美容院等)在提供有償服務過程中使用化妝品,屬於商務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自2025年9月1日起,專業使用者不得繼續對客戶使用含TPO的產品,因該行為構成「在市場上供應」(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此項禁令與產品的購買時間無關,即使在禁令生效前購買,也不得繼續用於商務服務。

4.在2025年9月1日前已合法投放市場的含TPO產品應如何處理?

化妝品法規對CMR 1A類或1B類物質未設立「清庫期」(sell-through period)或「消耗期」(use-up period)。

因此,自2025年9月1日起,所有含TPO產品的投放市場及在商務活動過程中的供應行為均須停止,包括庫存產品或在該日期前已購買的產品。

5.與REACH微塑膠/亮片禁令中較長的過渡期相比,該規定有何不同?

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屬獨立法律體系,允許進行社會經濟分析,並基於執法可行性與供應鏈適應程度設定較長的過渡期。

而化妝品法規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人體健康,對於CMR 1A/1B類物質,除非符合第15(2)條豁免條件,否則禁令立即生效且無緩衝期

6.若TPO在光療甲膠中已完全聚合且無暴露風險,是否仍受限制?

SCCS在2015年(SCCS/1558/15)曾認為在特定條件下,TPO在某些專業UV固化甲膠中使用濃度≤5%是安全的。

然而,該評估早於TPO被重新分類為CMR 1類物質。一旦新分類生效,舊評估即不再適用,除非依據第15(2)條重新提交申請並獲得新的SCCS安全評估。

7.企業與專業人員當前應採取哪些措施?

  • 在2025年9月1日前停止銷售、供應及在專業場所使用含TPO的產品;

  • 清理並撤回庫存;

  • 向供應商尋找合規替代產品;

  • 及早關注監管動態——關於TPO的討論已於2024年3月在工作組層面啟動。

8.未來是否透過規則修訂放寬或調整?

歐盟委員會已意識到現有法規對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缺乏靈活性。因此,正在推動《化妝品法規》修訂提案,以提高透明度與預見性。

該提案正式經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前,委員會仍須依據現行法律執行監管。

台灣瑞歐建議:及早尋找替代方案,確保市場合規

TPO禁令的生效,意味著歐盟對化妝品安全與CMR物質管理的趨嚴趨勢
企業應盡快:

  1. 檢視產品配方,評估是否含TPO;

  2. 尋找合規光引發劑替代方案;

  3. 更新產品技術文件與安全評估報告;

  4. 加強內部合規審查與供應鏈溝通。

儘早完成替換與清庫,才能確保產品在歐盟市場的持續合法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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