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PA新活性物質登記

美國農藥管理法規概述

在美國,農藥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負責監管。因此,美國的農藥管理法規也常被稱為EPA 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核心法規是FIFRA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即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滅鼠劑法案。

這部法案屬於聯邦層級的農藥管理法規,明確規範了美國農藥登記的相關要求。簡單來說,所有在美國銷售、流通或使用的農藥產品,都必須先依據 FIFRA 完成登記。其監管範圍涵蓋:

  • 一般傳統農藥、

  • 生物性農藥(如微生物或天然來源的產品)、

  • 抗菌類農藥(例如消毒劑)。

此外,FIFRA 管理的對象包括原體成分、製劑,以及各種農藥助劑(如溶劑、穩定劑、安全劑等)。

在 FIFRA 的基礎上,還有兩部與農藥登記相關的重要補充法規:

· PRIA(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即農藥登記改進法案

一是PRIA (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即農藥登記改進法案。基於FIFRA法案的農藥登記類型繁多,不同登記類型應對的情況差異巨大,相應的評審週期和費用也有很大的差別。由此,美國專門頒布了PRIA作為FIFRA的補充,對不同登記類型的適用情況、評審週期和評審費用等做出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PRIA 1於2003年首次頒布,2007年更新為PRIA 2,2012更新為PRIA 3,2019年更新為PRIA 4。2022年12月29日,PRIA 5正式頒布,新的登記類型與評審週期已於2023年2月27日正式生效。PRIA 5現有農藥登記類型226種,針對不同的農藥類型,分別有新活性成分登記、新用途登記、新產品登記等。

· 40 CFR(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即美國聯邦法典

《美國聯邦法典》分為50冊,內容涵蓋了所有的聯邦法規。與農藥最相關的內容都在第40冊環境法規部分,又稱40 CFR。它規定了與農藥登記相關的登記流程、資料要求、資料保護等,相當於農藥登記法的執行手冊。

美國農藥產品新登記類型

根據 PRIA,農藥產品的新登記類型包括新活性成分登記新用途登記新產品登記,以及相同/相似產品登記等。

  • 各類不同農藥類別(包括常規農藥、生物農藥與抗菌農藥)都有一系列與新活性成分登記相關的登記類型。其中,與常規農藥相關的登記類型如下:

登記類型適用情況審查週期(週)2023–2024 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R010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361,079,356
R020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低風險27899,464
R060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30749,886
R070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低風險24624,905
R110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20417,069
R120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低風險14347,556
R122已登記的含混合異構體活性成分的單一異構體富集物27454,526
R123/R126新活性成分,種子處理,需要/不需要建立殘留限量27 / 31676,296 / 743,925
  • 對於新活性成分的登記,一般一次申請最多可同時提交 5 個產品登記,官方的審查週期與費用不變。另外,在進行部分試驗之前,需先申請試驗許可,相關的登記類型如下:

    在獲得試驗許可並開展相關測試後,若申請正式的產品登記,試驗許可的審查費用可抵扣部分正式登記的審查費用。

登記類型適用情況審查週期2023-2024 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R040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試驗許可18 週662,883
R090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試驗許可16 週463,930
R121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試驗許可18 週261,322
R125新活性成分,種子處理,試驗許可16 週463,930

對於生物農藥而言,因其通常毒性較低,且為官方所鼓勵的農藥類型,因此在審查費用方面通常會有較大的優惠。以下是與新活性成分登記相關的生物農藥登記類型說明:

登記類型適用情況審查週期2023-2024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B580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申請建立殘留限量22 週73,173
B590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申請豁免殘留限量20 週45,737
B600新活性成分,殘留限量不改變,包括非食品用途15 週27,443

新活性物質登記的數據要求

根據40CFR的數據要求,新活性物質需要同時提交活性物質和相關產品兩套數據,數據要求如下。

新活性物質登記的數據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與大眾健康無關的農藥產品,例如大田農藥,美國環保署(EPA)在產品登記時可暫時豁免提交與審查藥效資料。然而,申請人仍須備有藥效數據,以支持產品在依照標籤指示的使用方式下,所聲稱的藥效能夠實際達成。並且,美國 EPA 保留隨時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藥效報告的權利。

數據符合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 進行測試:當沒有免費資料可用,且又必須提供時,需委託實驗室進行測試。美國 EPA 要求用於農藥登記的測試必須在符合 GLP(優良實驗室規範)要求的實驗室中進行。

  • 豁免聲明:部分資料項目可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提出豁免申請。

  • 專家評估:例如暴露評估等,可以透過專業判斷來替代部分測試。

  • 數據引用:對於新活性成分,有些資料項目可以透過引用公開的文獻資料來滿足要求,這在生物農藥中特別常見。

新活性物質登記的預申請會議

對於新活性物質的登記,因產品屬於新開發項目,所需資料要求較高,申請人在準備申請文件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許多問題。瑞歐建議在提交申請文件前,或在進行測試之前,向美國 EPA 申請舉行預申請會議,以釐清資料要求、測試方法等相關疑問。

美國農藥登記的資料保護

為了保障登記申請人的權益,美國 EPA 會對用於農藥登記的資料進行保護,保護方式則依資料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獨家使用資料

  • 根據美國 EPA 農藥登記資料引用的相關規定,自 1978 年 9 月 30 日之後提交的、用於包含新活性成分或新活性成分混配產品之首次登記,或用於新增用途變更登記所提交的資料,皆屬於獨家使用資料。

  • 獨家使用資料自產品獲批之日起,享有 10 年的獨家資料保護期。在此保護期間內,任何人若欲引用該資料以進行美國 EPA 農藥登記,必須獲得原資料持有人的授權。

可補償數據

  • 用於新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實驗使用許可,或用於維持現有登記效力的首次提交資料,皆屬於可補償資料。

  • 可補償資料自資料提交之日起享有 15 年的資料保護期。在此保護期間內,若其他人欲引用該資料,需向原資料持有人發送願意支付補償費用的聲明。只要聲明已發出,即便未獲授權,也可使用該資料來進行美國 EPA 農藥登記。

對於新活性物質的登記,首次提交用於產品登記的資料為獨家使用資料,享有 10 年的獨家資料保護期。在此期滿後,通常還能享有剩下的15 年可補償資料保護期。

美國農藥登記的費用減免

為了支持中小企業辦理農藥登記,美國 EPA 在其申請登記時提供一定比例的審查費減免政策。此政策同樣適用於美國境外的企業,企業可依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行政費用減免。

具體的中小企業分類與減免情況如下:

年平均員工數(人)三年平均年度農藥營業額(美元)減免比例(%)
≤ 500≤ 60,000,00050%
≤ 500≤ 10,000,00075%

我們的服務

  • 公司廠址登記

  • 初始年報與年度報告提交

  • 美國 EPA 農藥新活性物質登記

  • 美國 EPA 農藥新產品/相同或類似產品登記

  • 美國 EPA 農藥登記數據補償費評估

  • 美國 EPA 農藥設備登記

  • 美國 EPA 農藥助劑登記

  • 最低風險農藥合規服務

  • 美國 EPA 官方預申請會議(Pre-Application Meeting)

  • 美國 EPA 各州登記

  • 美國 EPA 經銷商登記

  • 產品合規性分析/數據缺口分析報告

  • 美國境內代理人年度服務

  • 數據補償方案制定與數據持有人協商

  • 數據評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 法規整合諮詢與客製化培訓服務

相關問答

Q1:活性成分是否已登記,是針對生產商來說的,還是針對有效成分?

A1:判斷活性成分是否已登記,實際上有兩種類型的情況,平常很容易搞混:

一、判斷產品登記類型是否屬於新活性成分登記:這時候「活性成分是否已登記」是針對「有效成分這個物質」來判斷的。只要這個有效成分已有產品完成登記,那就是「現有活性成分」;反之則屬於「新活性成分」。

二、判斷某個特定製劑產品中所使用的活性成分來源是否登記:這時候所說的「活性成分是否已登記」,是指該製劑產品中使用的、特定生產商生產的那個活性成分,是否已在美國 EPA 完成註冊。

Q2:同一個活性成分,大田農藥和非大田農藥這兩種產品登記上有什麼差異?特別是在時間、費用與難度方面。

A2:大田農藥(如玉米田、稻田等大規模作物使用)與非大田農藥(如家用殺蟲劑或公共衛生用途)的主要差異,在於其使用場景是否涉及「食品用途」。

基本上,只要產品用途屬於「食品用途」,其登記的時間、費用與技術門檻都會高於非食品用途。原因是食品用途農藥需提供殘留數據,並申請建立「殘留限量(tolerance)」或申請殘留限量豁免。

針對特定活性成分而言,如果是第一次申請食品用途,通常會比非食品用途更具挑戰性。但如果這個成分本身已經有產品完成了食品與非食品用途的登記,那麼針對該成分的新產品進行一般登記時,不同用途之間的難度差距就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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