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藥管理法規概述
在美國,農藥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負責監管。因此,美國的農藥管理法規也常被稱為EPA 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核心法規是FIFRA(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即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滅鼠劑法案。
這部法案屬於聯邦層級的農藥管理法規,明確規範了美國農藥登記的相關要求。簡單來說,所有在美國銷售、流通或使用的農藥產品,都必須先依據 FIFRA 完成登記。其監管範圍涵蓋:
一般傳統農藥、
生物性農藥(如微生物或天然來源的產品)、
抗菌類農藥(例如消毒劑)。
此外,FIFRA 管理的對象包括原體成分、製劑,以及各種農藥助劑(如溶劑、穩定劑、安全劑等)。
在 FIFRA 的基礎上,還有兩部與農藥登記相關的重要補充法規:
· PRIA(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即農藥登記改進法案
一是PRIA (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即農藥登記改進法案。基於FIFRA法案的農藥登記類型繁多,不同登記類型應對的情況差異巨大,相應的評審週期和費用也有很大的差別。由此,美國專門頒布了PRIA作為FIFRA的補充,對不同登記類型的適用情況、評審週期和評審費用等做出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PRIA 1於2003年首次頒布,2007年更新為PRIA 2,2012更新為PRIA 3,2019年更新為PRIA 4。2022年12月29日,PRIA 5正式頒布,新的登記類型與評審週期已於2023年2月27日正式生效。PRIA 5現有農藥登記類型226種,針對不同的農藥類型,分別有新活性成分登記、新用途登記、新產品登記等。
· 40 CFR(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即美國聯邦法典
《美國聯邦法典》分為50冊,內容涵蓋了所有的聯邦法規。與農藥最相關的內容都在第40冊環境法規部分,又稱40 CFR。它規定了與農藥登記相關的登記流程、資料要求、資料保護等,相當於農藥登記法的執行手冊。
美國農藥產品新登記類型
根據 PRIA,農藥產品的新登記類型包括新活性成分登記、新用途登記、新產品登記,以及相同/相似產品登記等。
各類不同農藥類別(包括常規農藥、生物農藥與抗菌農藥)都有一系列與新活性成分登記相關的登記類型。其中,與常規農藥相關的登記類型如下:
登記類型 | 適用情況 | 審查週期(週) | 2023–2024 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
---|---|---|---|
R010 | 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 | 36 | 1,079,356 |
R020 | 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低風險 | 27 | 899,464 |
R060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 | 30 | 749,886 |
R070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低風險 | 24 | 624,905 |
R110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 | 20 | 417,069 |
R120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低風險 | 14 | 347,556 |
R122 | 已登記的含混合異構體活性成分的單一異構體富集物 | 27 | 454,526 |
R123/R126 | 新活性成分,種子處理,需要/不需要建立殘留限量 | 27 / 31 | 676,296 / 743,925 |
對於新活性成分的登記,一般一次申請最多可同時提交 5 個產品登記,官方的審查週期與費用不變。另外,在進行部分試驗之前,需先申請試驗許可,相關的登記類型如下:
在獲得試驗許可並開展相關測試後,若申請正式的產品登記,試驗許可的審查費用可抵扣部分正式登記的審查費用。
登記類型 | 適用情況 | 審查週期 | 2023-2024 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
---|---|---|---|
R040 | 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試驗許可 | 18 週 | 662,883 |
R090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外用途,試驗許可 | 16 週 | 463,930 |
R121 | 新活性成分,非食品用途,室內用途,試驗許可 | 18 週 | 261,322 |
R125 | 新活性成分,種子處理,試驗許可 | 16 週 | 463,930 |
對於生物農藥而言,因其通常毒性較低,且為官方所鼓勵的農藥類型,因此在審查費用方面通常會有較大的優惠。以下是與新活性成分登記相關的生物農藥登記類型說明:
登記類型 | 適用情況 | 審查週期 | 2023-2024財年審查費用(美元) |
---|---|---|---|
B580 | 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申請建立殘留限量 | 22 週 | 73,173 |
B590 | 新活性成分,食品用途,申請豁免殘留限量 | 20 週 | 45,737 |
B600 | 新活性成分,殘留限量不改變,包括非食品用途 | 15 週 | 27,443 |
新活性物質登記的數據要求
根據40CFR的數據要求,新活性物質需要同時提交活性物質和相關產品兩套數據,數據要求如下。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與大眾健康無關的農藥產品,例如大田農藥,美國環保署(EPA)在產品登記時可暫時豁免提交與審查藥效資料。然而,申請人仍須備有藥效數據,以支持產品在依照標籤指示的使用方式下,所聲稱的藥效能夠實際達成。並且,美國 EPA 保留隨時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藥效報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