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TE評估 歐盟原藥等同性評估

歐盟原藥等同性評估 - 歐盟TE評估

近年來,越來越多農藥企業開始關注歐盟市場,進行農藥產品的佈局與登記。相較於活性物質批准與製劑登記,歐盟原藥等同性認定(Technical Equivalence,簡稱TE),即歐盟TE評估,是進軍歐盟市場的一條快速通道。

歐盟TE評估是歐盟PPP(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法規(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下針對農藥活性物質(原藥)進行的歐盟層級的批准機制。歐盟製劑產品除了可以使用已通過審查的原藥參考來源,也可新增原藥新來源——只要新來源符合歐盟原藥等同性的要求,即可通過TE評估進入歐盟市場。這是歐盟農藥產品授權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礎且最關鍵的環節。

歐盟官方透過TE評估,可以確認資料減免或授權的合理性,避免重複試驗與評估,減少社會資源浪費。企業透過TE評估,不僅能實現資料共享、降低登記成本,也是產品品質的一種證明,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與知名度。歐盟TE評估具有週期短、費用低、成效快的優勢,是企業快速切入歐盟市場的最佳起點。

自2016年以來,瑞歐科技農化團隊已協助60多家企業完成150多個原藥產品的歐盟原藥等同登記,逐步形成規模效應,並累積歐盟原藥等同登記的項目資料庫,成功助力企業取得歐盟市場入場券。

哪些企業可以申請歐盟TE評估?

歐盟TE對申請人身份與地區沒有要求。一般來說,中國企業(不論是生產企業還是貿易公司)皆可直接作為TE申請人,也不需要在歐盟境內設立分公司。但個別成員國可能會要求提供當地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如何選擇合適的TE主評估國(RMS)?

根據歐盟TE評估的審核流程,TE屬於歐盟層級的評估。一旦原藥等同通過,歐盟各國將認可該結果,後續使用上不會因國別而有差異。

選擇RMS時需綜合考量評審能力、人員配置、工作負荷、評審風格、評估費用與週期、以及溝通回應的效率等因素。

不同RMS國家的評審官風格與技術能力差異,可能導致資料要求略有不同。部分成員國出於謹慎,可能會要求超出常規TE標準的補件。企業應有專家回應這些不合理的要求。瑞歐科技擁有五批次、生產工藝與毒理等多方面專家團隊,已多次成功協助企業提出合理反駁,提升TE通過率。

瑞歐科技農化團隊與歐盟多國保持良好合作,包括荷蘭、比利時、法國、德國、愛爾蘭、奧地利、西班牙與瑞典等。

歐盟TE評估:兩個階段

歐盟的TE(Technical Equivalence,技術等同性)評估是分階段進行的,當評估新來源與參考來源的等同性時,通常會分為兩個階段,Tier I 和 Tier II。

Tier I(第一階段)主要評估物質的化學組成,包括生產工藝、五批次分析、技術規格等內容。如果 Tier I 的評估無法判斷新來源是否與參考來源等同,就必須進入Tier II(第二階段)。Tier II 的評估比第一階段更為複雜,主要考量該物質的毒理學與生態毒理學性質及其潛在危害。

在提交第一階段的申請資料時,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五批次樣品的生產日期最好距今不超過5年;

  • 五批次報告必須包含詳細的分析方法驗證部分;

  • 需特別關注生產製程中可能發生的副反應,對潛在雜質的形成原因進行充分說明;

  • 若使用了高毒性溶劑,其殘留量需高度關注;

  • 報告中的光譜圖需清晰;

  • 生產製程與五批次報告中的資訊需保持一致等。

若第一階段可以證明新來源與參考來源具備等同性,則TE評估即為通過。但如果新來源中出現新的雜質,或現有雜質的含量增加超出歐盟設定的限量標準,則需進入第二階段的評估。

當歐盟TE評估通過之後,主評估國(RMS)會出具一封正式的批准信(approval letter),作為TE通過的憑證,同時也會將評估報告上傳至歐盟的內部資料共享平台。這封批准信上通常會列出申請相關資訊,包括:申請者名稱、原藥生產企業、批准的原藥規格、登記申請編號等。

企業拿到批准信後,可將其提供給下游客戶(製劑生產商)。同時,企業還需提供此次TE評估所使用資料的授權書(Letter of Access, LOA)。如果TE評估國並非製劑登記所屬國,可能還需要額外提供TE評估草案等相關資料。

TE評估通過後

TE批准後,RMS會發布正式批准信(approval letter),作為通過的憑證,並將評估報告發佈於歐盟內部共享平台。批准信通常包含申請者、原藥製造商、原藥規格、登記編號等資訊。

企業取得批准信後,須提供給下游客戶或製劑廠商,並提供TE所用資料的授權書(LOA)。若TE評估國與製劑登記國不同,還可能需提供TE評估草案等文件。

企業建議:如何挑選產品進行TE評估?

企業在挑選要進行TE申請的原藥時,需綜合評估物質的批准情況、禁限用風險、市場潛力與經濟效益。

  • 批准情況:該物質需已在歐盟批准。若為新物質,則須另行申請活性物質批准。

  • 專利情況:專利期內的物質可進行TE申請,但期間不得銷售。臨近專利期的產品建議提前佈局。

  • 禁限用風險:歐盟持續淘汰高風險老品,尤其具三致效應或內分泌干擾效應的物質。可由專家協助評估風險。

  • 評估國情況:英國脫歐後,其他國家評估負擔增加,例如荷蘭、愛爾蘭、瑞典、芬蘭等國家只接受本國擔任RMS。

  • 市場潛力與效益:產品在歐盟的前景與潛在獲利。由於TE登記成本低,長期收益往往遠高於預期。

常見問題

問:歐盟TE評估的第二階段時間會不會很長?

答: 一般來說,第二階段的時間取決於企業補件速度與官方工作進度。若已有毒理報告(如Ames測試、微核試驗),可避免新增測試。瑞歐科技在QSAR報告準備上經驗豐富,時間可控。官方評審時間約1至3個月。

問:若產品過了首家數據保護期,只提供五批次報告,其他資料可以免費使用嗎?可以免費使用的資料有哪些?在哪可以查詢?

答:一般來說,申請歐盟TE時,第一階段需提供五批次分析報告、生產工藝等產品化學相關資料,這些資料由申請者自行提供;第二階段則需要提交毒理資料與QSAR(定量結構-活性關係)數據。常見的毒理測試如 Ames 測試、微核試驗等,多數企業通常都已具備,除非評估過程中需參考一些高階的數據。如果這些資料已過保護期,就可以免費引用使用。

在歐盟農藥法規下,資料保護有一套完整的規範。如果企業有相關查詢需求,瑞歐可以提供支援服務。

問:客戶選擇某個國家提交了資料,我們再用同一套資料提交時,官方卻要求我們提供其他補充資料,這是什麼情況?

答:如果相同的一套申請資料提交至不同的成員國,確實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各個評估國的評審重點可能略有不同,對資料的要求也會有所差異。

問:相關雜質的增加水平(increased levels)有什麼要求?如果相關雜質超出限量要求,是否仍有可能達到等同性的要求?是透過評估原藥的毒理資料來判定嗎?超出限量多少才有可能進入第二階段評估呢?

答: 根據文件 SANCO/10597/2003-rev.10.1,並沒有對於「相關雜質增加水平」做出具體的規定和說明。一般來說,相關雜質最好不要超過歐盟設定的限量標準。一旦超出限量,就需要進入第二階段的評估。這種情況下,需要由毒理學專家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評估,如果評估結果顯示風險是可控的,那麼即使進入第二階段,仍然是有可能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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