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述
在美國,食品接觸再生塑膠的監管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食品接觸再生塑膠的法規要求與初級食品接觸塑膠的要求相同,即再生塑膠也需要符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下第21章節(21CFR)中的要求。
《美國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21CFR) 原則上允許回收塑膠用於食品包裝,並發佈了相應的再生塑膠品質評估指南檔。再生塑膠相關企業可自願向FDA提交對其再生工藝評估的申請。
再生塑膠在美國上市前的合規要求
美國法規並不強制要求企業進行再生塑膠工藝的認證。但是,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更加具有競爭力,不少企業仍然選擇向FDA提交再生塑膠的認證申請。
提交申請材料後,FDA會對整個回收工藝進行評估。如果FDA認為通過該回收工藝生產的再生塑膠產品是安全的,則會向申請人出具相關產品適用於食品接觸材料的無異議函(NOL:No Objection Letter),其中將會包含申請公司資訊、塑膠類型、回收工藝類型(物理回收或化學回收),如果該材料有相應的使用條件限制,在無異議函中也會進行註明。
企業義務
什麼時候需要進行FDA再生塑膠申請
再生塑膠需要應用於食品接觸材料
已評估的生產工藝發生改變,例如原料變化,工藝改變和產品用途改變等。
誰可以申請
再生塑膠生產企業
再生塑膠使用企業(可以與上產企業聯合提交)
再生塑膠設備生產企業
我們的服務
美國再生塑膠申請前的合規分析報告
美國再生塑膠註冊申請卷宗編寫及提交
與FDA官方進行相關問題的溝通
提供相關法規資訊的更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