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優先管理化學品

背景概述

台灣的優先管理化學品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OSHA)下的“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監管,該辦法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規定”參考了國際如歐盟、日本、美國等,將高危害或高產量的危害性化學品,列為優先評估及管理物件。勞動部以清單為基礎,設定運作數量或依其危害,要求廠商通報相關運作資料,以具體掌握高關注化學品的流向,及重大潛在風險場所的運作資訊,並建立以暴露與危害之風險為基礎的管理機制。

依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運作者應依規定將「運作者基本資料」、「運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備查,若未達一百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十八個月內報請備查。自備查後次年起,應於每年4-9月間辦理定期更新運作資料以維持運作者備查資料的即時性與有效性。

企業義務及應對策略

適用範圍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中的運作者,指從事優先管理化學品的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製造者: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的企業/單位

輸入者:進口危害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供應者:批發或者零售危害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的經營負責人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所稱運作,指對於優先管理化學品的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的行為。

適用物質

一、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及妊娠或分娩後女性勞工具危害性的化學品,如附表一

附表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及妊娠或分娩後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1. 黄磷

8.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2. 氯氣

9. 二硫化碳

3. 氰化氢

10. 三氯乙烯

4. 苯胺

11. 環氧乙烷

5.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12. 丙烯醯胺

6. 六價鉻化合物

13. 次乙亞胺

7.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14. 含有1至13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

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簡稱 CMR)第一級之化學品共173種含第1階段名單83種及第2階段名單90種,含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且該化學品之整體危害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第一級:

·        第一批 105.11.5公告化學品,共83種(下載)

·        第二批 107.12.27公告化學品,共90種(下載)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1]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的化學品共902種含第1階段名單420種及第2階段名單482種,另依《優先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當個別化學品之最大運作總量未達臨界量時,考慮整體總量之危害,須另以總和計算方式確認該運作場所是否須報請備查:

·        第一批 105.11.5公告化學品,共420種(下載)

·        第二批 107.12.27公告化學品,共482種(下載)


附表二

危害分類與臨界量

化學品危害分類

臨界量(噸)

健康

危害

急毒性物質-第 1 级(吞食、皮膚接觸、吸入)

5

急毒性物質

-第 2 级(吞食、皮膚接觸、吸入)

-第 3 级(吞食、皮膚接觸、吸入)

50

致癌物質-第 2 级

50

生殖细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2 级

50

生殖毒性物質-第 2 级

50

呼吸道過敏物質-第 1 级

50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 1 级

50

特定目標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 1 级

50

特定目標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 1 级

50

物理性危害

爆炸物

-不穩定爆炸物

-1.1 组、1.2 组、1.3 组、1.5 组、1.6 组

10

爆炸物-1.4 组

50

易燃氣體-第 1 级或第 2 级

10

易燃氣膠-第 1 级或第 2 级(含易燃氣體第 1、2 级或易燃液體第 1 级)

150

易燃氣膠-第 1 级或第 2 级(不含易燃氣體第 1、2 級或易燃液體第1級)

5000

氧化性氣體-第 1 级

50

易燃液體

-第 1 级

-第 2 级或第 3 级,储存温度超過其沸點者

10

易燃液體

-第 2 級或第 3 級,儲存溫度低於其沸點,在特定制程條件下(如高溫或高壓),可能發生重大危害事故者

50

易燃液體-第 2 級或第 3 級,非屬上述兩種特殊狀況者

5000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自反應物質 A 型或 B 型

-有機過氧化物 A 型或 B 型

10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自反應物質 C 型、D 型、E 型或 F 型

-有機過氧化物 C 型、D 型、E 型或 F 型

50

發火性液體及固體

-發火性液體第 1 級

-發火性固體第 1 級

50

氧化性液體及固體


-氧化性液體第 1、第 2 或第 3 級

-氧化性固體第 1、第 2 或第 3 級

50

禁水性物質-第 1 级

100

備註:

1. 表中臨界量為運作場所中,於任一時間存在之最大數量(含純物質或混合物),包括製造、輸入、供應、處置或使用等運作行為。

2. 運作者運作二種以上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之最大運作總量未達本表之臨界量者,應另依本辦法第九條之公式計算其總和。

3. 若運作場所中,該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該臨界量百分之二時,得免納入總和計算。

4. 當化學品危害性包含二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應以其危害分類中臨界量最低者計算總和。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不適用物質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煙草或煙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 製成品

  •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滅火器

  •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註冊登記及流程

優先管理化學品報備期程簡圖

台湾地区优先管理化学品.png

監管處罰措施


依據“職安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未依職安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將優先管理化學品相關運作資料包請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優先管理辦法》中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運作者報請備查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備查: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未依第 6條至第 10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其中,備查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依職安法第43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款。

我們的服務

登錄前服務

  • 法規綜合諮詢服務

  • 法規培訓服務

  • 備查/許可方案制定

報備/許可服務

  • 備查/許可申請

  • 合規報告撰寫

登錄後服務

  • 主管部門/專家溝通諮詢

  • 變更報請備查資料

  • 備查資料定期更新

我們的優勢

  • 深厚的資歷:專業跟蹤研究台灣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申報,在台灣設有分支機構

  • 雄厚的技術實力:擁有分析化學、化學工程、生物、藥理、環境等背景的中高級技術人員組成的強大團隊

  • 國際化服務水準:擁有英語、韓語、日語、德語等多種語言能力的客戶服務人員,高效服務國際客戶

  • 豐富的積澱:在多年從事全球化學品法規應對及技術諮詢服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 優越的資源:和國內外眾多優秀實驗室合作,為企業設計專業高效的測試方案,提供優質的服務

  • 良好的關係管道:和官方及專家建立長期友好的溝通管道,顯著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


[1] 最大運作總量: 任一時間在一運作場所中可能存在的最大數量,包括製造、進口、供應、處置或使用等運作行為


了解更多法規服務,請聯繫我們
電話:03-3466936
郵箱:twreach24h@reach24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