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台灣的優先管理化學品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OSHA)下的“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監管,該辦法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規定”參考了國際如歐盟、日本、美國等,將高危害或高產量的危害性化學品,列為優先評估及管理物件。勞動部以清單為基礎,設定運作數量或依其危害,要求廠商通報相關運作資料,以具體掌握高關注化學品的流向,及重大潛在風險場所的運作資訊,並建立以暴露與危害之風險為基礎的管理機制。
依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運作者應依規定將「運作者基本資料」、「運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備查,若未達一百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十八個月內報請備案。
第2條第1、2款所列物質,應自次年起,每年4月至9月期間報請備查;第2條第3款所列物質,則應於每年1月及7月報請備查。若該條款下之物質其*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臨界量,則應自該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再次報請備查,以維持運作者備查資料的即時性與有效性。
*最大運作總量:指在任一時間點於單一運作場所中可能存在的最大數量,包含製造、進口、供應、處置或使用等運作行為。
企業義務及應對策略
適用範圍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中的運作者,指從事優先管理化學品的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製造者: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的企業/單位
輸入者:進口危害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供應者:批發或者零售危害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供工作者處置、使用(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的經營負責人,使勞工從事修先管理化學品運作(包括儲存)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相關規定”所稱運作,指對於優先管理化學品的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的行為。
適用物質
一、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及妊娠或分娩後女性勞工具危害性的化學品(第2條第1款,共計13大項96種化學品)
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及妊娠或分娩後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 ||
1. 黄磷 | 2. 氯氣 | 3. 氰化氫 |
4. 苯胺 | 5.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 6. 六價鉻化合物 |
7.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8.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 9. 二硫化碳 |
10. 三氯乙烯 | 11. 環氧乙烷 | 12. 丙烯醯胺 |
13. 次乙亞胺 | 14. 含有1至13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 分之一之混合物 |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
二、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第2條第2款):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於重複暴露第一級
共計889種化學品(包含列舉物質且其重量比例 ≥1% 的混合物),其中 CMR 第1級為186種,非 CMR 第1級為703種。
三、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第2條第3款)
指定化學品名單共計163種化學品(包含含列舉物質之混合物)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不適用物質:
事業廢棄物
菸草或菸草製品
食品、飲料、藥品、化妝品
製成品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滅火器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報請備查期限與流程
報備期限
備查類型 | 期限 | 優先管理化學品類型說明 | |
---|---|---|---|
首次備查 | 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備查 | 所有公告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 |
定期備查 | 次年起,每年4月至9月期間 | 適用物質第1條、第2條 | |
每年1月及7月 | 未達臨界量 | 上述適用物質的第三條 | |
動態備查 | 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備查 | 達臨界量(首次超過臨界量或定期備查時數量超過臨界量) |
報備規定
對於未滿十八歲勞工及妊娠或分娩後女性勞工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第2條第1款):
危害成分含有參考名單中的96種化學品
且該危害成分之重量百分比 > 1%,須報請備查。
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為 CMR 物質第1級者(第2條第2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單中的186種化學品
且該危害成分之重量百分比 ≥ 1%,須報請備查。
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為非 CMR 物質第1級者(第2條第2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單中的703種化學品
且該危害成分之重量百分比 ≥ 1%
且任一運作行為的年運作總量 ≥ 1公噸者,須報請備查。
依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第2條第3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單中的163種化學品。
運作該類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到規定臨界量時,該運作場所內其他未達臨界量之化學品,亦須一併報請備查。
監管處罰措施
依據“職安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未依職安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將優先管理化學品相關運作資料包請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優先管理辦法》中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運作者報請備查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備查: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未依第 6條至第 10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其中,備查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依職安法第43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款。
我們的服務
登錄前服務
法規綜合諮詢服務
法規培訓服務
備查/許可方案制定
報備/許可服務
備查/許可申請
合規報告撰寫
登錄後服務
主管部門/專家溝通諮詢
變更報請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定期更新
我們的優勢
深厚的資歷:專業跟蹤研究台灣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申報,在台灣設有分支機構
雄厚的技術實力:擁有分析化學、化學工程、生物、藥理、環境等背景的中高級技術人員組成的強大團隊
國際化服務水準:擁有英語、韓語、日語、德語等多種語言能力的客戶服務人員,高效服務國際客戶
豐富的積澱:在多年從事全球化學品法規應對及技術諮詢服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優越的資源:和國內外眾多優秀實驗室合作,為企業設計專業高效的測試方案,提供優質的服務
良好的關係管道:和官方及專家建立長期友好的溝通管道,顯著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