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HSNO法規

法規概述

 《有害物質和有機體法案》(HSNO)由紐西蘭環保局(EPA)於1996年制定,主要用於用於管理紐西蘭的有害化學物質,包括進口、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廢氣處置等環節。2017年12月1日的改革將HSNO下對於工作場所危險物質的管理轉移到了工作場所健康安全法案(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2015)下進行管理。

企業義務及應對策略

申報主體

  • 紐西蘭境內進口商

  • 紐西蘭境內生產商

適用範圍

紐西蘭HSNO適用於進口、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廢氣處置以下種類的有害化學物質、混合物或產品,包括:

  1. 爆炸性質(包括煙火)

  2. 易燃

  3. 氧化能力(即加速燃燒)

  4. 腐蝕性

  5. 急性或慢性毒性(對人有毒)

  6. 有或沒有生物積累的生態毒性(即可以直接殺死生物或通過在環境中積累來殺死生物)

  7. 與空氣或水接觸會產生有害物質。

不包括以下豁免的有害化學物質:

  1. 用於免檢實驗室的有害物質

  2. 放射性物質(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7類危險品,不在HSNO法管轄範圍之內,除非它們也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性,氧化性,毒性或生態毒性。)

  3. 人的藥物

  4. 食品

  5. 感染性物質(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6類危險品)

  6. 非有害物質

主管機構

  • 紐西蘭環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 紐西蘭環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責任義務

紐西蘭境內進口、生產、使用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的產品前需要在HSNO下取得批准並取得相應編碼,包括單一標準批准(single standard)或團體標準批准(group standard)。產品可根據其用途、組分及危害分類在EPA資料庫中搜索其對應的批准編碼。產品的危害分類需要參照紐西蘭GHS標準及HNSO下的分類標準。

1. 已有批准編碼的產品含有新的有害化學物質,即不在紐西蘭化學品名錄中的物質(NZIoC),需要在第一次進口、生產該產品時向紐西蘭EPA進行通告,EPA在評估通告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會發放通告確認書,並將該物質列入NZIoC。

*NZIoC為紐西蘭有害物質名錄,收錄了2006年6月30日之後於紐西蘭境內進口或生產的化學物質,包括有害化學物質及自願申請列入的無害化學物質。

2. 無法匹配現有批准編碼的產品,需要提交新的批准申請。

我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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