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SDS內容保留揭示申請

法規背景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的必要,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揭示SDS中以下專案:

  • 危害性成分的名稱

  • 危害性成分的CAS號碼

  • 危害性成分的含量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

法規要求

不能申請保留揭示的危害性成分

《規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危害性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SDS內容保留揭示:

  1.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的化學物質。

  2. 屬於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為下列類別的:

  • 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類別2或類別3)

  • 皮膚腐蝕或刺激物質(類別1)

  •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物質(類別1)

  •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 致癌性物質

  • 生殖毒性物質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單次接觸(類別1)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反復接觸(類別1)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需要提交的資料

每份SDS保留揭示申請,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基本資料

  • 申請者人/連絡人/代理人資訊

  • 危害性成分資訊

  • 申請保留揭示的專案

註:申請人如非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應委託臺灣地區內廠商或機構代理申請,並提交委託授權文件。

國家安全或商品商業機密證明資料

  • 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的證明

  •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的對策

  • 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的經濟利益評估

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資料

  • 該成分不屬於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類別2或類別3)、皮膚腐蝕或刺激物質(類別1)、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物質(類別1)、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致癌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單次接觸(類別1)、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反復接觸(類別1)的詳細說明及證明材料。

註:對於僅申請保留揭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的,“危害性成分資訊”及“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資料”不需要提供。

我們的服務

  • 判斷成分是否可申請保留揭示

  • 收集成分所需危害性資料

  • 資料缺口分析

  • 整理資料及線上提交

  • 台灣團隊與官方的高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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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twreach24h@reach24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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