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背景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的必要,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揭示SDS中以下專案:
危害性成分的名稱
危害性成分的CAS號碼
危害性成分的含量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
法規要求
不能申請保留揭示的危害性成分
《規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危害性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SDS內容保留揭示: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的化學物質。
屬於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為下列類別的:
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類別2或類別3)
皮膚腐蝕或刺激物質(類別1)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物質(類別1)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性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單次接觸(類別1)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反復接觸(類別1)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需要提交的資料
每份SDS保留揭示申請,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基本資料
申請者人/連絡人/代理人資訊
危害性成分資訊
申請保留揭示的專案
註:申請人如非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應委託臺灣地區內廠商或機構代理申請,並提交委託授權文件。
國家安全或商品商業機密證明資料
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的證明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的對策
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的經濟利益評估
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資料
該成分不屬於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類別2或類別3)、皮膚腐蝕或刺激物質(類別1)、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物質(類別1)、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致癌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單次接觸(類別1)、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物質-反復接觸(類別1)的詳細說明及證明材料。
註:對於僅申請保留揭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的,“危害性成分資訊”及“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資料”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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