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台灣的管制性化學品由「職業安全衛生法」(OSHA)下的「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監管,於2014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 該辦法旨在與國際化學品公約接軌,要求主管機關有權禁止或限制特定健康危害化學品的使用,或要求事先申報並獲得許可。
此舉參考了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做法,針對致癌、高毒性或持久污染性且具有高暴露風險的高度關注物質,實行清單化管理。
依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未經許可,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
企業義務及應對策略
適用範圍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中的運作者,指從事管制性化學品的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僱主。
製造者:製造管制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的企業/單位
輸入者:進口管制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供應者:批發或零售管制性化學品的企業/單位
供工作者處置、使用(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的經營負責人,使勞工從事管制性化學品運作(包括貯存)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的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的行為。
適用物質
清單名稱 | 列舉 | ||
CAS.No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
黃磷火柴 | - | 黃磷火柴 |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
聯苯胺及其鹽類 | 92-87-5 | 聯苯胺 | Benzidine |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 92-67-1 | 4-胺基聯苯 | 4-Aminodiphenyl |
4-硝基聯苯及鹽類 | 92-93-3 | 4-硝基聯苯 | 4-Nitrodiphenyl |
β-羋胺及其鹽類 | 91-59-8 | β-萘胺 | β-Naphthylamine |
二氯甲基醚 | 542-88-1 | 二氯甲基醚 | bis-Chloromethyl ether |
氯甲基甲基醚 | 107-30-2 | 氯甲基甲基醚 | 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 |
青石棉 | 12001-28-4 | 青石棉 | Crocidolite |
褐石棉 | 12172-73-5 | 褐石棉 | Amosite |
甲基汞化合物 | 22967-92-6 | 甲基汞 | Methyl mercury |
五氯酚及其鈉鹽 | 87-86-5 | 五氯酚 | Pentachlorophenol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 91-94-1 | 二氯聯苯胺 | 3,3'-Dichlorobenzidine |
612-83-9 | 二氯聯苯胺二鹽酸鹽 | 3,3'-Dichlorobenzidine dihydrochloride | |
α-萘胺及其鹽類 | 134-32-7 | α-萘胺 | α-Naphthylamine |
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 119-93-7 | 鄰-二甲基聯苯胺 | 3,3'-Dimethyl-[1,1'-biphenyl]-4,4'-diamine |
612-82-8 | 鄰-二甲基聯苯胺二鹽酸鹽 | o-Tolidine dihydrochloride | |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 119-90-4 | 二甲氧基聯苯胺 | 3,3'-Dimethoxybenzidine |
20325-40-0 | 二甲氧基聯苯胺二鹽酸鹽 | 3,3'-Dimethoxybenzidine dihydrochloride | |
鈹及其化合物 | 7440-41-7 | 鈹 | Beryllium |
7787-56-6 | 硫酸鈹四水合物 | Sulfuric acid, beryllium salt (1:1), tetrahydrate | |
三氯甲苯 | 98-07-7 | 三氯甲苯 | Benzotrichloride |
含苯膠糊 | - | 含苯膠糊 | Glue that contains benzene |
不適用物質
不適用化學品物質範圍 |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煙草或煙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 製成品 |
非工業用途之 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滅火器 | 在反應槽或製成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依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若申請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應將許可申請資料及文件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並依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注意,若廠商未依規定提交許可申請資料,或未依收費標準繳費,根據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並退回許可申請。
資料齊全且完成繳費者,將進入審查程序,30個工作日內會通知業者申請許可結果,必要時可延長30個工作日。 若經受理、審查或現場查核後,需補正資料,將通知業者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將不予受理,並退回許可申請。 經審查通過者,將核發許可檔。
取得許可文件的次年起,需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至9月期間,定期更新實際運作資料。
注1:業者有2個以上或分散不同地區的運作場所,各運作場所須分別申請運作許可; 設有總機構者,可由總機構於指定的網站新增相關運作場所,統一辦理業者資料,並分別將各運作場所的申請資料登錄至指定的網站。
注2:取得許可文件後仍須將相關申請資料與檢附文件至少留存5年,並配合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現場查核時,提供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在許可有效期間,其許可之事項有異動或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許可期限
已經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的物質,應於運作之前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並核發許可文件後才能運作。
對於一些已經在運作,後續才經主管機關新增指定公告的管制性化學品,應於新增指定公告生效日後1年內取得許可文件。 未於限期內取得許可文件者,不得運作管制性化學品。
監管處罰措施
依據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僱主未經許可,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指定的管制性化學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停止輸入、製造或供應; 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違反規定的化學品,主管機關將沒收、銷毀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運作者負擔。
另外,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會對業者的運作及管理情形實施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停止其運作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未定期更新實際運作資料、未留存核發的許可文件與相關申請資料、未建立工作者的暴露資料,或有相關異動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二、 運作事項與許可文件不符。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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